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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湾 发表于 2008-2-18 21:20

这下吃了定心丸!关于经济适用房这个是解释最清楚的.

1月17日起至2月29日公示的还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北京市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分2种情况,一种是新办法出台后的;一种新办法出台前的。

  一、新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另外,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新办法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另外,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也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有关规定执行。(记者李海霞)

chenchin 发表于 2008-2-19 08:29

如果消息确凿,真是大好消息

据说时间以契税完税证为准,不知道是不是。要知道我们的契税还没有真正交到税务局,而是在城建手里拿着,一年多了。我们的血汗钱啊~~

wangfy2005 发表于 2008-2-19 08:36

关键是法律规定购房时间是以取得房产证为准,所以必须尽快办理房产证

关键是法律规定购房时间是以取得房产证为准,所以必须尽快办理房产证

cootoon 发表于 2008-2-19 09:21

这个就是说 我们的房屋如果在上市交易 只需要补交10% 而不用收取 差价的 70%

dingding-zhang 发表于 2008-2-19 10:28

不打算卖,没关心这个~,。,。

cootoon 发表于 2008-2-19 10:35

还是知道政策好

港湾 发表于 2008-2-19 13:38

放心,房产证上的时间是你交房日期,也就是2006年12月31日,而并不是什么时候下来的时间,等你拿到房产证就明白了.
庆祝啊,我们的房子可以自由交易了.只补交10%,再减去当时补差的钱,没几万块了.

不过还有点疑问,就是如果不卖现在的房子,按新的规定,你是不能再买房子的,买了新的商品房,这个房子就要收回,这个政策适合我们这些"老房"吗?

Garland 发表于 2008-2-19 19:29

到底啥意思,没仔细看,谁说个清楚~~

但是俺没打算卖啊~~
:s7: :s7: :s7:

Garland 发表于 2008-2-19 19:29

卖了没地方住啊~~

再说咱们家园这么好,也不舍得卖啊~~

:s5: :s5: :s5:

期房无限 发表于 2008-2-19 20:53

不管你现在想不想卖,这都绝对是大好事!

现在不想卖,不代表以后不想啊,比如想换更大的房子、更好的环境、更便利的交通、离上班的地方更近。。。等等
总之我们如果算是老经适房的话确实是大大的好事!
想起我们刚开始摇号的时候,选房的时候、交款的时候、入住的时候。。。周边房价还没有现在这么离谱呢!
要是按新政策,我们可就亏大了!

路恒通 发表于 2008-4-23 13:38

楼主的解释好象是不对的.
"新房"和"老房"不是指从开发商处买房的时间, 而是指该房屋被当作二手房买卖的时间来分的.
北京市场上, 就基本没有能逃出这个"办法"的房子, 最多也就是几百套真正得利了,那也是在4月8日前. 其他的, 都得交70%的销售差价.
看来这房子, 自己住是最合适的了. 因为其他的, 连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一再上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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